常熟市摄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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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7-1-2 21:2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450| 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常熟市摄影家协会”(简称:“常熟市摄协”)。

第二条 常熟市摄影家协会的性质:由全市摄影艺术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常熟市摄影家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团结全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为繁荣发展常熟摄影事业,推进常熟文化强市建设,谱写好中国梦的常熟篇章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常熟市摄影家协会是常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常熟市摄影家协会接受常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常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六条 常熟市摄影家协会的住所:设在常熟市文联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鼓励和推进全市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积极倡导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树立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切实履行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光荣职责,提高会员政治素质。自觉跟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艺工作者“修身守正、立心铸魂”。

第八条 积极加强和倡导全体会员和摄影工作者服务基层、服务大众、服务大局,加强与社会各界、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共同为繁荣发展我市摄影事业做贡献。规范社团组织行为。严格执行《常熟市社会组织行为规范》。

    第九条 提倡和支持会员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创作出富有时代精神、民族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优秀摄影艺术作品。

第十条 组织和开展摄影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遵循艺术规律,举办各种采风、展览、评比、观摩、讲座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交流经验、提高素养,推进我市摄影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加强协会管理。实行意识形态领域“属地负责”,所属会员举办艺术活动需报协会备案,规范域外来常艺术活动监管。

 

第十一条 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通过展览、比赛、评奖、出版和理论研讨等活动提升会员艺术水平;同时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摄影文化的需求。加强会员服务、联络。对长期不参与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会员采取提醒措施,完善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江苏省摄影家协会、苏州市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摄影艺术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常熟市摄影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四条 凡赞成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从事摄影艺术创作、理论研究、编辑、教学、翻译、照片制作和组织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者,经本人申请,由本协会二名会员推荐介绍,经常熟市摄影家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履行入会相关手续后,即为本协会会员(细则另定)。

第十五条 凡户籍及工作在常熟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公民,赞成本协会章程,年龄在1860周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60周岁以上者,可申请加入协会老年分会。

第十六条 凡在常熟市的常熟户籍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江苏省摄影家协会会员、苏州市摄影家协会会员均为本协会当然会员。

第十七条 凡在常熟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关摄影团体以及各镇(新区)摄影协会,自愿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5、退会的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执行本协会决议

3、积极参加本协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

4、接受本协会分配的任务

5、按期交纳会费

6、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违反本协会章程,破坏本协会工作者

4、两年以上不参加本协会的任何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离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代表大会代表民主推荐程序和具体名额分配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协会当然会员。届间不再担任团体会员日常工作负责人,应由原提名单位推举替换人选,并报市摄协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当然理事不作要求)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主席团聘任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其中,主席任职年龄不超55周岁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秘书长向主席汇报工作

2、配合主席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协调本会日常组织活动的开展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上级主管部门补贴

3、社会赞助和个人捐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和摄影文化产业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个人会员会费100/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财务委托市文联财务室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常熟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常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11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常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熟市摄影家协会新会员申报条件补充条例

理事会在年终例会中讨论通过当年度新会员的评审和发展。新会员须符合协会章程的所有条例规定,另补充以下条例:

积极参加各级文联或所属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活动,并有4()以上入选、获奖作品;

协会举办的培训班优秀学员可直接申报。

在出具作品获奖、入选、发表等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另需提交本人摄影作品8(10寸纸质照片)   

由两名协会会员作为推荐人,其中一名须是理事会成员。

   申报日期为每年11月底前,每年一次。协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报并向理事会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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